受理编号:XX202010170722
标 题:安置区的住户是否可以办理安置区的户籍登记
内 容:尊敬的领导:您好!
请问兴国县潋江镇和睦大道和睦安置区的住户是否可以把原来在兴国县农村的户口迁改为兴国城镇户口并且户籍住址为兴国县潋江镇和睦大道和睦安置区?如果可以,请问需要什么资料可以办理此户籍?谢谢!
提交时间:2020-10-17
回复时间:2020-10-22
回复内容:王马林网友:
你好!
根据《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县(市)城区及所辖建制镇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迁入落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包括购买的商品房(含二手房)或合法自建房的房屋产权证、单位出具的公房证明、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住房租赁合同。
近日,经我局户政科工作人员与你联系核查,你称只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而没有产权证。所以,目前你的户口是不能迁到潋江镇和睦安置区的,我局户政科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已向你本人做了详细的解释。
感谢你的来信,祝你生活愉快!
兴国县公安局
2020年10月22日